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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证据标准明确“家”不是“暴”的庇护所
2024-12-10    

  近日,公安部、中央政法委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教育部、民政部、司法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全国妇联、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《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》(简称《意见》),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,积极干预化解家庭、婚恋矛盾纠纷,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家庭关系,促进家庭和谐、社会稳定。(12月9日央视新闻)

  家庭暴力行为,严重践踏人类道德底线,致使无数受害者深陷绝望境地。这绝非仅限于家庭内部事务,它既是深刻的社会问题,又是严峻的法律问题。

  2016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正式施行;2021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;在此期间,各地也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。也就是说,我国反家暴法治框架日益趋于完善。

  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,不仅对于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具有震慑作用,还对于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、增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安定起到关键作用。同时,这也向社会传达一个明确信息——家庭暴力属于违法行为,法律对家暴决不容忍。

  然而,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家暴行为之下,仍有部分人置若罔闻,不断触碰法律底线,这是为何?除了一些受害人存在“家丑不可外扬”等思想,家庭暴力具有隐私性、取证困难也是重要原因。

  正是在此背景下,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《意见》,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,以及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,后者则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,与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、短信、即时通信信息、电子邮件等八类证据。而随着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的明确,受害人合法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,社会安定也将得到进一步增加。

  当然,针对家庭暴力行为,不能仅依靠法律法规约束,更要有预警机制——提升群众素养、推进普法教育;针对隐蔽家暴行为,相关组织应给予更多关注,做好排查和访问工作,一旦发现异常及早预警。此次,《意见》也明确党委政法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,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。如此,才能筑牢反家庭暴力防护网。

  无论如何,“家”应该是亲情驿站,而不能成为“暴”的庇护所。将《意见》落到实处,才能让那些生活在家暴阴影中的人,真正迎来曙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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